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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西藏白皮書總匯

2015年09月06日13:4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編者按:自1992年以來,中國政府共發布十二冊關於西藏情況的政府白皮書。這十二冊白皮書分別涉及西藏的主權與人權、文化、生態建設及環境保護、民族區域自治、民主改革和和平解放60年等重大內容。西藏白皮書全面、權威、具體,充分體現了國家對西藏建設發展的科學規劃與合理布局。

1992年9月22日 西藏的主權歸屬與人權狀況

西藏曾經被認為是一個神秘的地區,現在她早已揭去神秘的面紗,呈現在世界面前。她正經歷著從極端落后的中世紀狀況逐步走向現代化的天翻地覆的變化。

但是世人對這一地區的實際情況仍然知之甚少。於是一些曾經侵略或試圖侵略她的人高喊,她受到了侵略﹔一些曾經完全剝奪了這一地區人民人身自由的人呼叫,那裡人民的人權受到了侵犯。謠言、歪曲、猜疑、誤解……織成一層煙霧又籠罩著這個地區。

要了解這個地區的真實情況,還是要看事實。因此,最好的辦法就是把事實擺出來。【詳細】

一、西藏的主權歸屬

西藏在中國的西南部。居住在這裡的藏族先民,遠在公元前就與生活在中原的漢族有聯系。以后,經過漫長的歲月,西藏高原上分散的眾多部落逐漸統一起來,成為現在的藏族。

1949年,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取得了決定性勝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原在國民黨政府統治下的北平、湖南以及與西藏相鄰的雲南、新疆、西康等省相繼以和平方式解放,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西藏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決定也採取和平解放的方針。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問題達成協議,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

1956年4月22日,達賴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他在籌委會成立大會上致詞說:“1951年我派代表到北京與中央人民政府代表進行談判,在團結友愛的基礎上,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從此,西藏人民永遠擺脫了帝國主義的奴役和羈絆,回到祖國大家庭,和祖國各兄弟民族人民一樣,充分享受到民族平等的一切權利,開始走上了自由幸福的光明大道。”

二、所謂“西藏獨立”的由來

在二十世紀初的藏語詞匯中還沒有“獨立”這個詞。1840年英帝國主義發動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后,中國開始由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國家。帝國主義勢力乘清朝中央政府的虛弱,開始陰謀瓜分包括西藏在內的中國領土。

1913年,英國政府利用篡奪了中華民國大總統職位的袁世凱迫切要求得到各國外交承認和得到國際借款的心理,迫使北京政府參加英國政府提出的中、英、藏三方會議,即“西姆拉會議”。會前,英印政府派駐錫金政治專員柏爾單獨會晤西藏地方政府參加會議的代表夏扎倫青,向他鼓吹“宗主權”具有“獨立”的含義。經過英國的唆使,西藏代表首次提出了“西藏獨立”的口號,並提出“西藏疆域包括青海、理塘、巴塘等處並及打箭爐”等要求,當即遭到中國政府代表的拒絕。這時,英國代表按事先策劃,提出了所謂的“折衷”方案,把中國藏族居住的所有地區劃分為“內藏”、“外藏”兩部分,“內藏”包括青海、甘肅、四川、雲南等省的藏族居住地區,由中國政府直接管轄﹔“外藏”包括西藏和西康西部地區,要求中國政府“承認外藏自治”,“不干涉其內政”,“但中國仍派大臣駐拉薩,護衛部隊限三百人”。這個“折衷”方案的實質,是把中國在西藏地方的主權篡改為所謂“宗主權”,使西藏在“自治”的名義下,脫離中國政府的管轄。如此無理的要求,當然遭到了全中國人民的強烈反對。1914年7月3日,中國政府代表陳貽范奉國內訓示,拒絕在所謂“西姆拉條約”上簽字,並且發表聲明:“凡英國和西藏本日或他日所簽訂的條約或類似的文件,中國政府一概不能承認。”中國政府同時將此立場照會英國政府。會議遂以破裂告終。

三、達賴集團的分裂活動和中央政府的政策

達賴喇嘛逃亡國外后,中央政府從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大局出發,對他採取了耐心等待的態度。他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職務,一直保留到1964年。但是達賴喇嘛在國外反華勢力和西藏分裂主義分子的包圍下,完全背棄了自己曾經表示過的愛國立場,從事了大量分裂祖國的活動。公開鼓吹“西藏是獨立國家”,成立“流亡政府”,重新組建叛亂武裝,造謠誹謗,策動騷亂。達賴的言行表明,他並不象他自己所聲稱的那樣,僅僅是一個宗教領袖,而已成為在國外長期從事分裂祖國活動的政治頭目。

1978年12月28日,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在會見美聯社記者時說,“達賴可以回來,但他要作為中國公民”,“我們的要求就一個──愛國,而且我們提出愛國不分先后”,表明了中央政府歡迎達賴喇嘛回歸祖國的態度。為了滿足國內外藏族群眾之間探親和交往的要求,中央政府制定和實行了來去自由的政策,並表明了愛國一家,愛國不分先后,既往不咎的態度。1991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鵬在西藏和平解放四十周年前夕答新華社記者問中指出:“中央政府對達賴喇嘛的政策是一貫的,現在也沒有變化。我們的根本原則隻有一條,即西藏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這個根本問題上沒有任何付價還價的余地。中央政府一貫表示願意同達賴喇嘛進行接觸,但是達賴喇嘛必須停止從事分裂祖國的活動,改變‘西藏獨立’的立場,除了‘西藏獨立’不能談,其他問題都可以談。”

四、舊西藏的封建農奴制

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長期處於政教合一、僧侶和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其黑暗、殘酷比中世紀歐洲的農奴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農奴超過舊西藏人口的90%,藏語叫“差巴”(即領種份地,向農奴主支差役的人)和“堆窮”(意為冒煙的小戶)。他們不佔有土地,沒有人身自由,都依附在某一領主的庄園中為生。此外還有佔人口5%的“朗生”,他們是世代家奴,沒有任何生產資料,也沒有絲毫人身自由。在漫長的封建農奴制社會裡,西藏廣大農、牧奴政治上受壓迫,經濟上受剝削,動輒遭到迫害。農奴中流傳著這樣的話:“能帶走的只是自己的身影,能留下的隻有自己的腳印。”可以說,舊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權最為嚴重的地區之一。

五、人民獲得了人身自由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簽訂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十七條協議”,西藏獲得和平解放,從而為西藏人民爭取平等的人身權利帶來了希望。1959年叛亂平息后,中央人民政府順應西藏人民的願望,在西藏進行了民主改革,廢除了極端腐朽、黑暗的封建農奴制度,百萬農奴和奴隸翻身解放,不再被作為農奴主的個人財產加以買賣、轉讓、交換、抵債,不再被農奴主強迫勞動,從此獲得了人身自由的權利。這是西藏歷史上劃時代的偉大變革。舊西藏的法典被廢除,人不再分為三等九級,各種野蠻刑罰被禁止,私設的監獄被全部拆除。新中國憲法和法律,保障了西藏人民人人享有生命與人身安全的權利。

西藏勞動人民再不受農奴主的沉重差稅和高利貸剝削,勞動果實全部留歸自己,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全區糧食產量1960年即比1959年增長了12.6%,牲畜存欄數增長了10%。西藏人民開始得到爭取溫飽的生存權利。

六、人民享有的政治權利

民主改革結束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實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按照新中國憲法,西藏人民同全國各族人民一樣,成為國家的主人,享有法律所規定的一切政治權利。西藏自治區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他們直接選舉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這些代表又選舉出席全國和自治區、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行使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權利。西藏人民為獲得當家作主人的權利而政治熱情高漲,積極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為了保証西藏各階層、各界人士都能在社會政治生活中充分表達意見和發揮作用,1959年西藏即成立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西藏委員會”。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是進行政治協商,實行互相監督,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政治組織。政協的這種特點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西藏政協廣泛吸收了藏族和其他民族各界人士參加。

根據中國憲法,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早在1955年3月,中央政府就作出了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1965年9月,在拉薩召開了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西藏自治區宣告正式成立。在司法活動中,西藏人民除了享有與中國其他地區的人民同等的法定權利外,還享有民族區域自治法所規定的特殊權利。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與檢察院必須保障藏族公民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藏族訴訟參與人,要使用藏語文檢察和審理案件,法律文書要使用藏文。”現在,西藏的各級檢察院、法院的主要官員均由藏族公民擔任。

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 生活的改善

舊西藏的封建農奴制度,嚴重束縛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使西藏經濟長期處於極其落后的狀態。農業生產基本上是使用“二牛抬杠”的木犁耕地,牦牛踩場脫粒。在少數地方,還保持著“刀耕火種”、“燒荒肥田”的原始耕作方式。1952年,西藏畝產糧食平均隻有80公斤(15畝為一公頃),人均佔有糧食125公斤。牧業基本上是靠天養畜,自然災害經常造成牲畜大批死亡,1952年全區牲畜總頭數僅為974萬頭(隻)。舊西藏的民族手工業也十分落后,現代工業更是一片空白。舊西藏交通險阻,行路艱辛,貸物運輸、郵件傳遞全靠人背畜馱。橫貫西藏的雅魯藏布江上,隻有明朝時殘留下來的幾條鐵索橋,沒有一座能通車的橋梁。英國人送給達賴喇嘛的汽車,由於沒有公路,隻能將汽車拆了用牲畜馱到拉薩。能源狀況落后,至1950年解放前夕,僅有一座125千瓦的水電站斷續供電。經濟的落后和農奴主的殘酷剝削,使人民群眾處於極端貧窮和悲慘的生活境地。僅就首府拉薩來說,民主改革前城區隻有兩萬多人,城周圍住在破爛帳篷裡的貧民和乞丐就近千戶。監獄不供犯人伙食,戴著手銬、木枷的“囚犯”沿街乞討。無家可歸者凍餓倒斃街頭的淒慘情景處處可見。

發展農牧業在西藏的經濟生活中處於最重要的地位。民主改革初期,中央和西藏地方人民政府即制定了符合當地實際的一系列發展農牧業的方針和政策,並從財力、物力等方面給予大力扶持,使農牧業生產水平明顯提高。1966年,糧食總產量就由1959年的1.8億公斤增加到3.15億公斤,平均每年增長8.3%﹔牧畜從1959年的955.6萬頭(隻)發展到1817.5萬頭(隻),增長90.2%,人民生活得到了初步改善。

經過四十多年的努力,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有了顯著提高,絕大部分農牧民的溫飽問題已基本解決,一部分農牧民已經富裕起來,1991年全區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為455元,扣除物價上漲因素,比1979年的159元增長1.6倍。由於西藏地區特別困難的自然條件和歷史上特別落后的社會發展狀況,今天西藏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仍低於中國全國的平均水平。1989年西藏自治區政府制定了《西藏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設想》,實行對內對外開放,開拓區內、國內、國外市場,開發優勢資源,發展重點區域和重點產業,力爭盡快縮短西藏地區與中國其他地區的經濟發展差距,為藏族和其他民族的共同繁榮打好基礎。

八、宗教信仰自由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政府的基本政策。西藏和平解放后,西藏各級機構認真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受到廣大僧俗群眾的贊揚。現在,西藏人民在國家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下,享有開展正常宗教活動的充分自由。在西藏,由於認真貫徹執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各宗教、教派和寺廟之間,信教與不信教群眾之間都相互尊重,和睦相處。同時,國家憲法也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防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對於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者,一律依法處理。近年來西藏有一些僧尼被依法治罪,都是因為觸犯了刑律,如參加騷亂,危害社會治安,擾亂社會秩序,搞打、砸、搶、燒、殺等犯罪活動,沒有一個是因宗教信仰而被拘捕判罪的。

西藏和平解放以來,很多著名的宗教界人士同中國共產黨和政府合作共事,參政議政,為國家和西藏的建設事業發揮積極的作用,深受群眾的敬仰和政府的尊重。與達賴喇嘛並為藏傳佛教領袖的十世班禪額爾德尼·確吉堅贊幾十年如一日,一直堅持愛國主義立場,在和平解放西藏、反對分裂等斗爭中,為維護祖國統一,增強民族團結,做出了重大貢獻。

九、教育和文化的發展

舊西藏教育十分落后,沒有一所近代意義上的學校。西藏和平解放前,僅有2000余